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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上诉案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川刑终字第829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国,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旺,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欣,四川度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千,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饶守君,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磊,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2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现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昌艳,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雄久,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4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现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相勇,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4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现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运虎,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3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现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元春,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3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现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语彤,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4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现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梅,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中燕,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亮,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3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2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超,四川泰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程显峰,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詹夏青,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朋,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监视居住。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燕,女,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4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2014年10月22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文奇,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2014年10月22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曾建超,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2012年6月14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建国、程显峰、黄千、饶守君、张磊、詹夏青、段昌艳、刘朋、王雄久、黎相勇、蒋运虎、姚元春、刘燕、陈语彤、何文奇、薛梅、曾建超、翟亮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2014年12月12日分别作出(2013)成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2013)成刑初字第15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建国、黄千、饶守君、张磊、段昌艳、王雄久、黎相勇、蒋运虎、姚元春、陈语彤、薛梅、翟亮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川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建国及其辩护人余旺、罗欣,上诉人黄千及其辩护人李海,上诉人薛梅及其辩护人陶中燕,上诉人翟亮及其辩护人陈超,上诉人饶守君、张磊、段昌艳、王雄久、蒋运虎、姚元春、陈语彤,以及原审被告人程显峰、刘燕、何文奇、曾建超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2013)成刑初字第15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左青
审判员李有干
代理审判员纪效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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