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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收费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通知摘要

 ‍(川发改价格【2018】93号)

1、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除以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2、 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附表外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3、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向第三方支付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印费、评估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和律师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川发改价格【201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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